一、信息披露相關變化
(一)業績預告與業績快報
創業板公司不再強制要求披露業績快報與業績預告,但屬于下列情形還需要在1月31日前披露年度業績預告:
1.凈利潤指標:(1)凈利潤為負(2)與上年同期相比上升/下降50%以上(3)實現扭虧為盈;
2.凈資產指標:期末凈資產為負;
3.其他情形:出現財務類強制退市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
屬于以下情形的,需要編制年度業績快報,除此之外,不強制披露業績快報:
1.在定期報告披露前向國家有關機關報送未公開的定期財務數據且預計無法保密的;
2.在定期報告披露前出現業績泄露的;
3.因業績傳聞導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異常波動的;
4.自愿發布第一季度報告業績預告但上年年報尚未披露的。
業績快報披露后,預計實際數據與披露的數據之間的差異幅度達到20%以上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披露業績快報修正公告,在披露相關定期報告的同時還應發布致歉公告。
(二)交易與關聯交易事項
1.交易事項的披露標準中凈資產和營業收入指標的絕對金額由500萬元提高到1000萬元。股東大會審議標準對應的凈資產、營業收入、凈利潤指標都有所調整,和主板、中小板保持了一致。與關聯法人發生交易的披露、與關聯人交易應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標準分別提高到了300萬元及3000萬元。
2.交易事項的相關變化。對于設立全資子公司、對原有全資子公司增資不再認定為對外投資行為,公司可在本公司制度中對審議和披露自行規定;上市公司對全資子公司提供擔保,或者對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且其他股東按權益提供等比例擔保的,如果達到股東大會標準則可免于提交股東大會(除非章程另有要求)。如受贈現金資產、獲得債務減免,可免于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3.關聯交易事項發生變化。明確關聯自然人擔任獨立董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再屬于關聯方范疇;刪減了上市公司與董監高及配偶發生交易直接提交股東大會的要求;對于日常性關聯交易的額度預計和持續披露做了更明確的規定;明確獨立董事只需要對要提交股東大會的關聯交易發表事前認可意見;新增豁免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關聯交易范圍。
二、公司治理相關變化
(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相關事項
1.明確控制權歸屬的認定原則。上市公司應當根據股權結構、董事的提名任免以及其他內部治理情況,客觀、審慎地認定控制權歸屬。簽署一致行動協議共同控制公司的,應當在協議中明確共同控制安排及解除機制。
2.新增股份質押的合理性要求。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應當審慎質押所持公司股份,合理使用融入資金,維持公司控制權和生產經營穩定。
3.新增控制權穩定性要求。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限售期滿后減持首發前股份的,應當明確并披露未來十二個月的控制權安排,保證公司持續穩定經營。
4.新增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反擔保要求。上市公司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擔保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應當提供反擔保。
(二)董監高忠實勤勉義務
上市公司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有關規定,履行忠實、勤勉義務,維護上市公司利益,上市公司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參照履行職責。
保護公司資產的安全、完整,不得挪用公司資金和侵占公司財產,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利益損害公司利益。未經股東大會同意,不得為本人及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不得自營、委托他人經營公司同類業務。保證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參與公司事務,持續關注對公司生產經營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事件,及時向董事會報告公司經營活動中存在的問題,不得以不直接從事經營管理或者不知悉為由推卸責任。積極推動公司規范運行,督促公司真實、準確、完整、公平、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及時糾正和報告公司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向董事會報告公司經營活動中存在的問題。及時糾正和報告公司違法違規行為。獲悉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侵占公司資產、濫用控制權等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利益的情形時,及時向董事會報告并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嚴格履行作出的各項承諾。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義務。
(三)股東自行召集股東大會
在發出股東大會通知至股東大會結束當日期間,召集股東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對于股東依法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公司董事會和董事會秘書應當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三、交易規則相關變化
(一)放寬漲跌幅限制
根據《交易特別規定》第2.1條,深交所對創業板股票競價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限制比例為20%,超過漲跌幅限制的申報為無效申報。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五個交易日不設價格漲跌幅限制。
(二)設置單筆最高申報數量上限
為減少拉抬打壓和大額封漲跌停等異常交易行為、抑制股票短期炒作,設置單筆申報數量上限,根據《交易特別規定》第2.8條,限價申報單筆數量不超過30萬股,市價申報單筆數量不超過15萬股。同時,保留現行創業板每筆最低申報數量為100股的制度安排,不改變投資者交易習慣。
(三)優化盤中停牌機制
根據《交易特別規定》第2.5條、第2.6條,針對無漲跌幅限制的創業板股票設置30%、60%兩檔停牌指標,各停牌10分鐘。
四、風險警示和退市
風險警示包含兩類:退市風險警示、其他風險警示。新《上市規則》取消了暫停上市、恢復上市環節,調整退市指標為四類:交易類、財務類、規范類、重大違法類,其中,財務類、規范類、重大違法類設置退市風險警示并保留退市整理期環節,一旦觸及交易類退市指標,則直接進入退市程序。需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交易類退市指標:1.新增“連續20個交易日股票市值低于3億元”的退市指標。2.調整了因股東人數、交易量不符合要求退市的指標。3.明確了紅籌企業適用指標。
財務類退市指標:1.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孰低為準。上市公司營業收入主要來源于與主營業務無關的貿易業務或者不具備商業實質的關聯交易,公司明顯喪失持續經營能力的,由交易所決定是否扣除前述收入。2.觸發退市期限統一調整為兩年。第1年因財務類指標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第2年繼續出現指標任一情形的則啟動強制退市流程。3.財務類退市風險警示情形以2020年度為第一個會計年度起算。
規范類退市指標:1.刪除“36個月累計3次公開譴責”的退市指標。2.新增“信息披露或規范運作存在重大缺陷且未按期改正”的退市指標。3.觸發退市期限一并調整,如未在法定期限披露年報/半年報、財務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虛假記載的、信息披露或者規范運作存在重大缺陷的,4個月(2個月+2個月)不披露/不改正即啟動退市流程。
重大違法類退市指標:調整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停牌時點,停牌時點移至“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時,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僅于公告日停牌一天。
有關其他風險警示的規定自2020年9月12日起實施,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深交所有權對其股票交易實施其他風險警示:
1.公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嚴重影響且預計在三個月以內不能恢復正常;
2.公司主要銀行賬號被凍結;
3.公司董事會無法正常召開會議并形成董事會決議;
4.公司向控股股東或者其關聯人提供資金或者違反規定程序對外提供擔保且情形嚴重的;
5.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來源:四川上市公司監管通訊(2020年第2期)